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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中的知识产权谈判
(一) 动因
1.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使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技术许可协议等手段,知识产权所有者将专利、商标等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得技术使用费;通过版权许可合同,版权人获得版税收入。一国国民如果拥有叫稿水平的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还能增加本国出口收人,改善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发展也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些标有驰名商标,或来自著名产地,或外观设计非常吸引消费者的商品会很容易地进人国际市场。一些不法生产者看到这里有利可图,就会未经权利人允许私自冒用该驰名商标、著名产地标志或者外观设计,这些冒牌商品一旦进人贸易渠道,就会严重影响正常的贸易,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还有一些不法生产者为了牟取暴利,未经版权人允许,制作盗版的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同样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识到,贸易的增长对于本国的生产、就业乃至经济增长至关重要。以美国为代表的货物贸易逆差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促进无形贸易出口,而且可以打击冒牌产品,使含有知识产权的美国产品出口大幅度增长,从而扭转货物贸易的逆差。
2.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强化本国的立法和执法以外,用要求助于以往达成的各项国际公约。由于存在以下的不足,以往的国际公约不能完全有效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第一,以往公约多是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对各国的实体法要求很少,也就是说没有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第二,以往公约多是专为一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缺乏对知识产权效力范围的全面规定。另外,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在以往公约中很少涉及。
第三,以往公约着重规定的是知识产权取得的程序以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没有规定当侵权行为发生时,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各国当局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侵权行为的增多,这种救济措施显得愈发重要。
第四,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各国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常常会引发一些贸易争端,造成双方相互制裁甚至局势紧张。以往公约没有涉及对知识产权方面争端的解决办法。
针对以往公约的上述不足,各国认为应当讨论制定一项新的公约,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新公约可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和讨论,而最终各国决定还是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会带来以下一些好处:
第一,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密切联系,通过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制定新的公约是非常合适的。同时,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内容已经突破了传统货物贸易的范围,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基本覆盖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方面。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新的公约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方为数众多,前后共有124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加人谈判,包括了世界上所有对国际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国家,这样,新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参加者将非常广泛,其经济实力强大。这一点在1994年协议签字时得到了印证,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ill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
第三,乌拉圭回合的各项协议和附件必须一揽子接受,这样就使得各签字方一步到位地承担了各自的义务,有利于新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建立。同时,新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除非经其他各成员方一致同意,不允许针对本协定的任一项规定作出保留",协定的有效执行就得到了保障。
第四,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一个议题是争端解决机制,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正需要这样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如果这两方面的协议获得一揽子签字,对新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大有好处。
(二)谈判历程回顾
知识产权纳人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规定在乌拉圭回合中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进行讨论,并授权如下:"(1)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定新的规则和纪律。(2)谈判应旨在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总协定已承担的工作。(3)谈判并不排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处理这些问题时可能采取的其他辅助行动。"
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就《部长宣言》的授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提出各自的议案,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部长宣言》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三项授权的理解和各方的利益冲突较大,致使乌拉圭回合谈判初期在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上几乎没有任何进展。1988年12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中期审议会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仍尖锐对立,无法调和。直到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各谈判方基本认同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的谈判,也表示出一定的灵活性。1991年12月,当时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的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草案,其中也包?quot;与贸易(包括冒牌商品贸易在内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该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基本获得通过。经过1992年的僵持后,1993年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为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作最后冲刺,终于成功并取得了重大成果。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自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由参加部长级会议的各参加方签署,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世贸组织专门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管辖作为世贸组织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至此,世贸组织成为另一个极其重要的管辖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从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及对各成员的约束和影响来看,融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各国知识产权立法、技术贸易及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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